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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包头市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及使用安全要点》的通知_RAYBET雷竞技在线投注最新官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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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包头市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及使用安全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2 01:17:53   来源:RAYBET雷竞技首页官网

  现将《呼和浩特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包头市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及使用安全要点》转发你们,请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并参考其他城市成熟管理要求逐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2018]3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建建[2018]123号)文件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伤亡事故,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使用告知管理,现将《呼和浩特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包头市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及使用安全要点》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安全生产是重大民生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全区建筑施工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然突出。同时,在旗县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基础薄弱、条件不足的情况下,部分盟市将直接监督管理项目全部下放至旗县区监管,导致出现安全监管漏洞,造成安全事故频发。2018年4月22日上午8时左右,由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内蒙古科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内蒙古路通建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塔吊的乌海市海勃湾区建设北路西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在塔吊顶升过程中,因塔吊标准节套架点转盘连接螺栓松动,违规旋转塔吊大臂导致倾落,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警醒我们一定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必须警钟长鸣、如履薄冰、常抓不懈。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责任体系,严格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管理,建立起重机械安拆企业备选库,严格筛选考核起重机械安拆企业资质、人员从业资格,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同时强化源头管理,严禁生产厂家单一安装行为,要求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选用有安拆资质企业进行全程安拆。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建[2008]4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内建建[2012]45号)、《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呼建委发[2009]166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呼和浩特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及使用登记。

  (一)到呼和浩特市建筑劳动安全监督站(地址:呼市玉泉区石羊桥西路3号原市政管理局院内)领取《呼和浩特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请表》,要求一式两份,填写认真;

  (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表和资料准备齐全后报送至市建筑劳动安全监督站审核,审核合格后编号盖章并制发《呼和浩特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及使用登记证》及《呼和浩特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牌》。

  外进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前需重新办理设备产权备案手续,产权备案流程与我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产权备案流程于我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流程相同,录入信息库备查。

  三、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单位需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之前,应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呼和浩特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一式五份(呼和浩特建筑劳动安全监督站领取);

  (四)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为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拆卸)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10个工作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呼市建筑劳动安全监督站,同时按规定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的有关资料。

  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予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准安装,擅自组织安装、拆卸的建筑起重机械,一经发现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之规定,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处罚,并组织具备相应安装(拆卸)资质的单位进行。

  1、安装(拆卸)单位与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必须签订包括安装、顶升、附着、拆卸的作业内容。

  2、由于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厂家只为首次安装服务,仅安装一次,不能保证后续使用过程,如顶升、锚固、拆卸等有关工序的安全,因此,我市严禁生产厂家单一安装行为,并要求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选用有安拆资质企业进行使用全程的安拆。

  3、凡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须提供该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录入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信息库备查.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呼和浩特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呼和浩特市建筑劳动安全监督站领取);

  注:搭式起重机需提供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购货发票及安装证明原件,由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出具。

  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立即停止使用,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主体予以处罚,补办相关手续,经建筑劳动安全监督站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在拆除前一周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时应提供该设备《呼和浩特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及使用登记证》原件,并填写《呼和浩特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办理注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并不予办理再次使用的使用登记手续。

  六、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子办理产权备案和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5、出厂年限达到国家规定有效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或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1至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已备案的,应当向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七、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序必须进行技术交底。进行现场作业时,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具有建造师资格)必须在场,并和安装技术负责人对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证书)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做好现场记录。

  八、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使用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履行安全职责。

  九、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使用单位,要完善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并建立档案备查。

  十、各建筑机械使用单位要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信息档案备査(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信号工、司索工、电工等)

  十ー、各总包及使用单位要经常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十二、监理单位必须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和拆卸的监理职责。安装(拆卸)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作业前,必须书面告加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安装、顶升、附着、拆卸作业。同时监理单位应派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人进行旁站监理。

  十三、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监督管理,尤其对毗邻学校、幼儿园、商场集市和城市主干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到位后。

  十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应对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一经发现,取消租赁公司建筑机械设备产权备案资格。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在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超范围或挂靠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加节、附着应当由同一家安装单位完成。

  二、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超过一定规模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三、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前2个工作日内办理安拆告知手续,安装时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拆作业,并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拆作业人员应当按下列要求配置:

  每班塔机不少于8人,其工种配置为安拆工3名、电工1名、塔司1名、司索信号工1名及安全员1名、技术人员1名。每班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不少于6人,其工种配置为安拆工2名、电工1名、施工升降机司机1名及安全员1名、技术人员1名。配置的作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四、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当遇到大雨、大雪、大雾或风速大于12m/s(施工升降机13m/s)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起重机械安拆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基础的位置、标高、尺寸、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实施,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要求设置基础预埋支腿和预埋螺栓,严禁用标准节或加强节代替预埋支腿和预埋螺栓,预埋支腿和预埋螺栓应提供合格证明材料,严禁擅自制造。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加节、附着应当严格按照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作业现场应当有以下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

  七、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起重机械加节后需要进行附着的,应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拆卸作业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八、辅助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应当核査辅助起重机械的相关技术资料,辅助起重机械的性能必须满足吊装要求,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吊具必须安全可靠,场地必须符合作业要求。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行。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十、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十ー、建筑起重机械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应当按下列要求配置:

  塔机每台每班不少于3人,其工种配置为塔司1名、司索信号工2名,且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每台每个吊笼至少司机1名,且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十二、使用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査,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留有记录,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遇有风速在12m/s(施工升降机20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十三、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吊运物件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当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合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合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点)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高不得小于2m。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线网上举报:emsp;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线接诉即办(投诉热线

  现将《呼和浩特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包头市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及使用安全要点》转发你们,请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并参考其他城市成熟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2018]3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建建[2018]123号)文件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伤亡事故,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使用告知管理,现将《呼和浩特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包头市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及使用安全要点》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安全生产是重大民生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全区建筑施工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然突出。同时,在旗县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基础薄弱、条件不足的情况下,部分盟市将直接监管项目全部下放至旗县区监管,导致出现安全监管漏洞,造成安全事故频发。2018年4月22日上午8时左右,由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内蒙古科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内蒙古路通建安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塔吊的乌海市海勃湾区建设北路西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在塔吊顶升过程中,因塔吊标准节套架点转盘连接螺栓松动,违规旋转塔吊大臂导致倾落,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警醒我们必须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必须警钟长鸣、如履薄冰、常抓不懈。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责任体系,严格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管理,建立起重机械安拆企业备选库,严格筛选考核起重机械安拆企业资质、人员从业资格,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同时强化源头管理,严禁生产厂商单一安装行为,要求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选用有安拆资质公司进行全程安拆。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更加坚决、更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细则的通知》(内建建[2008]435号)、《关于逐步加强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内建建[2012]45号)、《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细则的通知》(呼建委发[2009]166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呼和浩特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及使用登记。

  (一)到呼和浩特市建筑劳动安全监督站(地址:呼市玉泉区石羊桥西路3号原市政管理局院内)领取《呼和浩特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请表》,要求一式两份,填写认真;

  (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表和资料准备齐全后报送至市建筑劳动安全监督站审核,审核合格后编号盖章并制发《呼和浩特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及使用登记证》及《呼和浩特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牌》。

  外进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前需重新办理设备产权备案手续,产权备案流程与我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产权备案流程于我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流程相同,录入信息库备查。

  三、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单位需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之前,应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呼和浩特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一式五份(呼和浩特建筑劳动安全监督站领取);

  (四)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为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理应当在收到安装(拆卸)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安装(拆卸)单位理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10个工作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呼市建筑劳动安全监督站,同时按规定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的有关资料。

  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予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准安装,擅自组织安装、拆卸的建筑起重机械,一经发现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之规定,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处罚,并组织具备相应安装(拆卸)资质的单位进行。

  1、安装(拆卸)单位与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必须签订包括安装、顶升、附着、拆卸的作业内容。

  2、由于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厂商只为首次安装服务,仅安装一次,不能确保后续使用的过程,如顶升、锚固、拆卸等有关工序的安全,因此,我市严禁生产厂商单一安装行为,并要求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选用有安拆资质公司进行使用全程的安拆。

  3、凡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须提供该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录入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信息库备查.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呼和浩特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呼和浩特市建筑劳动安全监督站领取);

  注:搭式起重机需提供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购货发票及安装证明原件,由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生产厂商或销售商出具。

  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立马停止使用,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主体予以处罚,补办相关手续,经建筑劳动安全监督站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在拆除前一周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时应提供该设备《呼和浩特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及使用登记证》原件,并填写《呼和浩特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办理注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并不予办理再次使用的使用登记手续。

  六、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子办理产权备案和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5、出厂年限达到国家规定有效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或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1至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已备案的,应当向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七、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序必须进行技术交底。进行现场作业时,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具有建造师资格)必须在场,并和安装技术负责人对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证书)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做好现场记录。

  八、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使用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履行安全职责。

  九、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使用单位,要完善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并建立档案备查。

  十、各建筑机械使用单位要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信息档案备査(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信号工、司索工、电工等)

  十ー、各总包及使用单位要经常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十二、监理单位必须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和拆卸的监理职责。安装(拆卸)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作业前,必须书面告加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安装、顶升、附着、拆卸作业。同时监理单位应派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人进行旁站监理。

  十三、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监督管理,尤其对毗邻学校、幼儿园、商场集市和城市主干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责令立即不再使用,整改到位后。

  十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应对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一经发现,取消租赁公司建筑机械设备产权备案资格。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在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资质、超范围或挂靠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加节、附着应当由同一家安装单位完成。

  二、安装单位理应当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超过一定规模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三、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前2个工作日内办理安拆告知手续,安装时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拆作业,并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拆作业人员应当按下列要求配置:

  每班塔机不少于8人,其工种配置为安拆工3名、电工1名、塔司1名、司索信号工1名及安全员1名、技术人员1名。每班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不少于6人,其工种配置为安拆工2名、电工1名、施工升降机司机1名及安全员1名、技术人员1名。配置的作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四、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当遇到大雨、大雪、大雾或风速大于12m/s(施工升降机13m/s)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起重机械安拆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基础的位置、标高、尺寸、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进行全方位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实施,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要求设置基础预埋支腿和预埋螺栓,严禁用标准节或加强节代替预埋支腿和预埋螺栓,预埋支腿和预埋螺栓应提供合格证明材料,严禁擅自制造。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加节、附着应当严格按照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作业现场应当有以下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

  七、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起重机械加节后需要进行附着的,应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拆卸作业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八、辅助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应当核査辅助起重机械的相关技术资料,辅助起重机械的性能必须满足吊装要求,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吊具必须安全可靠,场地必须符合作业要求。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行。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十、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十ー、建筑起重机械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应当按下列要求配置:

  塔机每台每班不少于3人,其工种配置为塔司1名、司索信号工2名,且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每台每个吊笼至少司机1名,且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十二、使用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査,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留有记录,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遇有风速在12m/s(施工升降机20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十三、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吊运物件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当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合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合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m,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点)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高不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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