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于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201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发布实施,2014年10月30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进一步明确了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要求。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完成后,负责特种设施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主体也发生了变化。为确保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的连续性,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起重机械技术的发展,经征求有关生产单位、检验机构,安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本次修订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完成,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合并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方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负责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政府部门主体发生了变化,本次修订对政府部门主体名称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一是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要求,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的要求保持一致,删除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要求。二是针对起重机械安装过程主要是组装过程,以及过程简单、时间短、几乎没有停止点等特点,将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调整为定期检验的首次检验,并将对定期检验的项目和内容进一步优化,为企业及时开展安装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同时贯彻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兼顾各地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收费的原则,进一步降低检验收费等制度易成本。三是结合起重机械检验方式的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
2019年上半年,市场监管总局陆续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定种类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等一系列推进特定种类设备行政许可改革的措施,并于2019年6月1日开始全方面实施。为更好地推进行政许可改革,本次修订调整了相关的内容。一是删除了行政许可的具体实际的要求、条件、时限、换证程序等内容,明确要求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实施。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和型式试验的要求,并取消了对起重机械拆卸单位一定要取得安装资格的要求。三是按照生产单位的定义范围,调整了规章的章节结构,将原规章中有关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等环节的内容进一步合并,减少相应的条款。
目前,全国起重机械制造企业慢慢的变多,随企业生产能力和技术的发展,分工合作越来越细,生产规模和生产方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适应起重机械制造企业已经存在的委托生产(OEM生产方式),参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有效做法,本规章修订时在允许委托生产起重机械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明确了在制造企业对起重机械整机质量安全负责的前提下,允许委托其他具有相同类别级别的起重机械持证单位做生产,并对实际生产单位的信息公示做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上述主要修订的内容,对原规章的相应条款进行了调整,修订后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由四十六条减少为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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