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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生产法可能触犯刑法的八宗罪

发布时间:2025-03-14 03:10:52   来源:RAYBET雷竞技首页官网

  敬畏法律,敬畏生命是每个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的底限如果突破“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生产红线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有可能触犯刑法今天,给大家简单讲述一下

  罪名一:危险作业罪(新增加)《刑法》第134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不再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注意: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一条刑法第134第1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第七条实施刑法第132条、第134条第1款、第135条、第135条之一、第136条、第139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很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注意:本次修改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不用“拒不整改”,有证据证明你“明知”,就可判刑了。

  罪名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释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罪名五:危险物品肇事《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释义】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罪名六: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释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罪名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3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情形。”

  罪名八: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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