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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特定种类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2 08:25:57   来源:RAYBET雷竞技首页官网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特定种类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特定种类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江苏省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下,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科学应对,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应急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能力,依法规范应急工作。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江苏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专家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等组成。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省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督查、落实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重大决定;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并及时汇报;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1)省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2)省委网信办:负责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3)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灾援助行动。

  (5)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药品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道路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应急工作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

  (7)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与预警工作。

  (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应急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等。

  (9)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10)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11)省水利厅: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工作。

  (12)省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做好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于监管企业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

  (13)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协调旅业、风景名胜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

  (14)省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15)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16)南京铁路办事处、徐州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铁路罐车运输等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17)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

  (18)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组织协调电力生产用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所需的电力保障。

  (19)国家在苏重大建设项目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在苏的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1)综合协调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南京铁路办事处、徐州铁路办事处等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电力、通讯、救灾物资和装备等救援资源的调配;组织生活后勤保障;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抢险救助组:由省应急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等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组织人员搜救。

  (3)警戒疏散组:由省公安厅牵头,武警江苏省总队、省交通运输厅及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保卫机构组成,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疏散人员和物资。

  (4)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配合,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应急监测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处在事故易发生环境污染、大气污染、水体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区域进行监测,对相关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确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围。

  (6)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和新闻媒体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施安全监察网络及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人民政府(乡镇和街道)、使用单位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状况,保证预警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使用单位应加强特定种类设备运行状况监测,当特定种类设备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要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省特定种类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由群众、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的特定种类设备重特大事故安全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报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平时定期进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检查和不定期的工作检查。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3)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开展受害人员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5)承压和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专业处置。在实施承压类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时,应迅速开展危险物质浓度监测,采取可行的处置措施阻断泄漏,进行洗消操作,防止中毒、窒息,做好防爆和灭火工作,并及时收集产生的污染物;在实施机电类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时,应控制事故设备,做好人员安抚,尽快救助受伤或被困人员。危险区域处置人员均应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情况复杂时应结合专家意见制定可行的现场处置方案,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

  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负责实施。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影响群众,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及在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爆炸的;

  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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