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为推进控股孙公司广东纳塔功能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纳塔”或“发包人”)碳纤维项目建设。广东纳塔拟与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安装”或“承包人”)、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纺院”或“承包人2”)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预计本次合同签约金额为:34,505.58万元人民币(含税)。
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孙公司广东纳塔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议案》,同意广东纳塔与中建安装、上纺院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主要股东: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持股35.17%)、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2.35%)、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持股6.90%)、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持股6.67%)、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持股6.67%)、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67%)
经营范围: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凭许可证经营);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起重机械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工业设施安装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机电设施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消防工程、管道工程、成品油储运工程、建筑智能化设计、施工、咨询;建筑机械租赁;建筑材料销售;特种设备安装、改装、维修(凭资质证书经营);压力管道设计;压力容器设计;医药化工、石化行业、食品工业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晒图;包装材料设计;工程(化工、医药、建筑、石化)咨询;装卸、搬运(起重、吊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建安装与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纠纷。中建安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经营范围:承担国境内外工程总承包、咨询、设计、施工、勘察和监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纺织品及原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电子产品、计算机及配件、建材、机电设施及配件、金属材料,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纺院与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纠纷。上纺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工程名称:年产1万吨碳纤维及6万吨差别化腈纶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660天(总工期含施工图设计周期120个日历天,施工工期540个日历天。设计周期需配合工程施工进度),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本次控股孙公司广东纳塔向与中建安装、上纺院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将有助于公司碳纤维项目的推进,完善公司产业布局,提升竞争力。
2、以上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本合同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因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合同部分内容无法按期履行或终止的风险。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8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孙公司广东纳塔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议案》,同意广东纳塔与中建安装、上纺院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本次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2、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综合考虑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安排及工作计划等情况,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公司拟变更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4、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5、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13年12月19日,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首席合伙人余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103人,共有注册会计师人数701人,其中282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3年收入总额为108,764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97,289万元,证券业务收入54,159万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108家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15,494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家。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3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赔付。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和纪律处分0次。3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和自律监管措施8次。
签字项目合伙人吴丹,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其超,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公司年度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最终确定的。
本期审计收费105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8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20万元。上期审计收费85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8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0万元。
自上市以来,公司一直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已提供审计服务年限为7年。在此期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各年度财务报告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安排及工作计划等情况,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公司拟变更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整体审计的需要,不存在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存在分歧的情形。
公司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已事先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均无异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沟通,对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诚信状况进行了核查,一致认为其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较好地胜任工作。审计委员会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拥有良好的诚信记录,能够在执业中保持独立性,满足公司外部审计工作要求。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拥有良好的诚信记录,能够在执业中保持独立性,满足公司外部审计工作要求。同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于2024年11月6日(星期三)下午14:45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将会议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任一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8、会议地点: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龙山路南侧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9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议案1.00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获通过,持有“蒙泰转债”的股东对本议案应当回避表决;议案2.00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明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3)异地股东可用邮件、信函方式登记,邮件、信函须于2024年11月4日17:00前送达至公司;
(4)本公司不接受电线、登记时间:自股权登记日至2024年11月4日(星期一)17:00止
3、登记地点: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龙山路南侧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联系电线)传线、现场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或委托人员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见附件1。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上午9:15-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本所数字证书”或“本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于2024年11月6日(星期三)召开的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并签署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单位承担。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非累积投票提案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线.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公司报告期末至季度报告披露日股本是否因发行新股、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且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号)决定,公司于2024年1-9月份共申请免税金额27,999.98元。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43号)决定,公司于2024年1-9月份申请加计抵减税额1,428,411.38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1-9月份收到款项130,354.25元。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4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1.00元/股(含),以拟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区间测算,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571,4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0%),不高于1,142,8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505,8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3%,最高成交价为19.7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6.11元/股,支付总金额为8,778,468.5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回购方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2日、2024年8月1日、2024年9月5日及2024年10月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2024年第三季度没有转股情况发生。截至2024年第三季度末,公司剩余可转债为2,999,418张,剩余可转债票面总金额为299,941,800元人民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2日及2024年10月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4〕1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遴选工作的通知》(粤工信规划政策函〔2024〕14号)有关要求,经企业申报和有关部门审核,公司入选“2024年广东省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公示名单”。
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甘肃纳塔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的议案》,因碳纤维项目建设需要,公司控股孙公司甘肃纳塔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甘肃纳塔新材料有限公司万吨级碳纤维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预计合同总金额为:17,896.90万元人民币(含税)。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蒙泰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自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9月11日,公司股票已出现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即21.89元/股)的情形,根据《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触发“蒙泰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公司董事会为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支持公司长期发展,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向下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如股东大会召开时,上述指标高于本次调整前“蒙泰转债”的转股价格(25.75元/股),则“蒙泰转债”转股价格无需调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另行通知。
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因参股子公司揭阳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展定位和投资方向发生改变,与公司主营业务已无明显产业协同作用。从公司发展战略层面考虑,为专注主营业务发展,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公司将参股子公司揭阳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的12%股权以人民币4,051.61万元价格全部转让给东莞源翼科技有限公司。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二)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8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24年10月10日通过邮件、电话或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清海先生提议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编制和审核2024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保证公司2024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了该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二)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孙公司广东纳塔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议案》
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为推进控股孙公司广东纳塔功能纤维有限公司碳纤维项目建设。控股孙公司广东纳塔拟与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预计本次合同签约金额为:34,505.58万元人民币(含税)。
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广东纳塔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公告》。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拥有良好的诚信记录,能够在执业中保持独立性,满足公司外部审计工作要求。同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该议案。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司定于2024年11月6日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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