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关于深入推动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安办〔2021〕1号)等法律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模式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外),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起重设施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满足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门槛的单位承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下同)、拆卸、维修、保养。
(二)2022年3月1日起,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未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部配备相应的维修保养人员,按照“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对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按时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建立日常检查维保记录台账。2022年3月1日前,已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原安拆、维保单位能够继续提供后期使用的过程中的维修保养、按时进行检查和安拆(含升降、附着)服务,鼓励推行“一体化”管理。
(三)承担“一体化”管理的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依法落实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性能、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的安全责任,并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变更、注销、报废程序,严格落实安拆告知、使用前自检验收、使用中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做好维修保养和巡查检修工作。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总责,应加强对承担“一体化”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与“一体化”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职责。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通过日检、月检、巡检等方式对建筑起重机械实施检查,并对承担“一体化”管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实施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二)建筑起重机械经检测后使用期满1年或不再使用3个月以上重新使用的,应再次进行仔细的检测。严禁原生产厂家外的企业(个人)对施工升降机进行变频改造,改造施工升降机应提供改造合格证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仔细的检测,不得减少检验测试的项目和每个检验测试的项目的检验测试数量。在检验测试过程中应对检验测试的内容、检测工作员、监理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人员现场合照等关键信息予以留存。对检验测试结构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测试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一工程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需要多次检测的,应委托同一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
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加强检测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单机档案,保证检验测试的数据的可追溯性,以便核查。单机档案内容有:委托检测协议、使用单位提供的证件和技术资料、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四)推进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信息化管理,承担“一体化”管理的单位应将企业、设备、人员和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信息录入起重机械信息化系统,录入的日常维保信息每月不少于两次,同时上传维保过程影像资料。建筑起重机械达到检测有效期之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落实建筑起重机械重新检测工作,并负责上传检测报告。
(一)全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对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加大推广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
(二)市质安监总站要制订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并将承担“一体化”管理的单位录入起重机械信息化系统。具体工作能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实施。
(三)全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有效落实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全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应逐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加强抽查、巡查,察觉缺陷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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