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使用……………………………………………………………………………(10)第十章检验测试………………………………………………………………………(12)
第十一章附则………………………………………………………………………(14)
铭牌右上角应当留有打监督检验钢印的位置。铭牌的材料和固定应当使铭牌能够永久存在。
第九条起重机出厂时,应当在明显部位装设金属铭牌,铭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一般要求…………………………………………………………………………(1)第三章材料……………………………………………………………………………(3)第四章金属结构件………………………………………………………………………(4)第五章安全保护设施……………………………………………………………………(5)第六章主要零部件………………………………………………………………………(6)第七章电气与控制………………………………………………………………………(7)
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起重机,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特殊情况下使用的起重机与本规程要求不符合时,应当事先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同意。
第五条起重机生产单位必须对起重机设计和制造的安全性负责,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制造活动。
冶金起重机和在低温(-20℃以下)地区工作的起重机主要受力构件必须使用镇静钢。
第十八条起重机中的铸件与锻件应符合GB/T9439《灰铸铁件》、GB/T1348《球磨铸铁件》、GB/T14408《一般工程与结构用低合金铸钢件》、GB/T5676《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等相应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焊接材料的焊条应当符合GB/T5117《碳钢焊条》、GB/T5118《低合金钢焊条》、GB/T 983《不锈钢焊条》的规定。焊丝应当符合YB/T5092《焊接用不锈钢丝》、GB/T8110《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10045《碳钢药芯焊丝》、GB/T14957《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8《气体保护焊用钢丝》的规定。焊剂应当符合GB/T5293《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12470《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的规定。
本规程所称桥式起重机是指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悬挂起重机、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
(一)产品合格证明证,至少包括产品的型号、主要参数(起重量、跨度、起升高度、工作级别、各机构工作速度)、制造许可证号、制造厂名称、出厂编号、出厂日期);
第一条为了加强桥式起重机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和《房屋建筑工地和施工工地用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二)主要受力构件使用的材料明细,至少包括材料名称、制造单位、材料质量证明书编号、炉批号、化学成分、机械性能等;
(三)主要零部件明细,至少包括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外购、外协)、制造日期、产品编号等;
(四)安全保护装置明细,至少包括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外购)、制造日期、产品编号等,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还需要合格证或者型式试验报告等。
其中(一)、(二)、(四)项与使用相关的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后30日内移交给使用单位,并且出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起重机应当在设计规定的工况和环境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十条起重机的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一定要取得相应的特定种类设备许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起重机施工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起重机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理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规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起重机金属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的材料一般都会采用GB700《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的普通碳素结构钢Q235A、Q235C或者GB1591《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的低合金结构钢16Mn、16MnTi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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