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机应严格遵章守纪,坚守工作岗位。当班司机应密切关注注意起重机的运作情况,发现机件、安全保护装置等有缺陷或故障,应迅速向有关部门汇报,及时组织排除和检修,故障未排除,不准操作。
2、交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吊具和钢丝绳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全方位检查,如有故障应及时排除。
3、司机应服从预定指挥员的信号做相关操作,信号不明应询问清楚,如确认信息有误、有几率发生事故,有权拒绝执行指挥令。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紧急停车。
4、开车前必须鸣铃示意,平稳起重,逐档加速,起运中吊物近人时,应给铃声报警。起重机运行时,严禁人员上下和进行检修工作、严禁超负荷作业、严禁吊物上站人、严禁吊物超过人顶、严禁一切人员在吊物下站立和通过。
5、当司机确认机上和周围无闲杂人员时,才允许闭合主电源。闭合主电源时,所有控制器的手柄均应处于零位。工作中发生停电时,应将所有手柄置于零位。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构的运作情况是否正常。
6、起重作业、修东西的人,应当常常检验核查各自负责的设备和吊具,以保证安全运行。在进行检修、加油、清洁等工作时,起重机应当停止进行并断电,起重机停止工作后,司机应将设备稳妥停放在规定的地方,将空钩上升到上限位置。
7、不得用极限位置限制器进行停车,除特殊情况处,一般不得利用反车进行制动。
8、起重机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超负荷或负荷不清不吊、工件坚固不牢不吊、吊物上面站人或有浮置物不吊、安全保护装置失灵不吊、光线阴暗看不清现场物体不吊、工件埋在地下不吊、斜拉工件不吊、凌刀物件没有衬垫措施不吊、液体色过满不吊。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做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
2.2有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5.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吊装质量不小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允许超出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2派工单位、实施工程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做确认。
6.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做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
6.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
7.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全方位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10.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处负责管理。三级、二级由安全处进行审批,一级由公司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制造部长)审批。
10.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0.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做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才可以进行作业。
10.6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将《吊装作业许可证》交回安全处。否则每丢失一份罚款50元。
11.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联系人: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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