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省特检院、省质检院(审评中心):
《四川省乙类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试行)》已经省局2023年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乙类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乙类检验机构)核准工作,根据《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核准规则》)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从事特定种类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
第三条 乙类检验机构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定种类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定种类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
乙类检验机构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范围(见附件1)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核准证有效期4年。
第五条 乙类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第六条 乙类检验机构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得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一)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
(二)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三)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满足《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见附件2和附件3)中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此类人员应当为申请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或具有合法聘用手续的人员。
(一)为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其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
(二)使用持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与检测工作;
(三)有计划地开展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检验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条 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接受过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年。
第十一条 具有与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且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
第十二条 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指提供能源、照明、环保、消防、预处理、后处理、吊装、运输等功能的装备,下同)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应当有污水处理措施。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租赁,BD(Ⅴ)项目条件中列出的检验设备配置除外;同一检验场地和设施不得用于不同检验机构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质。
第十三条 应当配置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中相应项目对应的“检验设备配置”要求,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
第十四条 按照《核准规则》附件F的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配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应当有正式版本。
第十六条 按照《核准规则》要求,做好检验数据信息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系统、特种设备管理平台对接和上传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延续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业绩。
第十八条 应当保存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信息)、检验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6年。
第十九条 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外委。无损检测的受委托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对外委的检测结果负责。
(二)按照属地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承担与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相关的其他保障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具体按照《核准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机构类别和申请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 核准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核准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定种类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9.8MPa的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
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9.8MPa的蒸汽锅炉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
定期检验:第一、二、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超高压容器、大型高压容器、球形储罐)、氧舱
1.申请单位全职持有检验检测工作员证的人员应当不少于6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48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20名。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锅炉)6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锅炉)2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1.申请单位全职持有检验检测工作员证的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24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10名。
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压力容器)6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压力容器)6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压力管道)4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1.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压力管道)4名,其中具有材料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1.电梯检验师4名,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6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台)外(设备见注2,下同),还应当配置:
1.起重机械检验师2名,其中具有机械类、电气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除机电类基本配置(其中I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6台,Ⅱ类检验设备各不少于1台)外,还应当配置:
注1:承压类基本配置包括测厚仪4台、光谱仪1台、视频内窥镜1台、便携式硬度计1台、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1台、射线台,以及满足检验检测及防护要求的观片灯、标准试块、对比试块、报警设备、黑度计等。
注2:机电类基本配置中Ⅰ类检验设备包括数字万用表、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量仪、转速表或者速度检测仪、便携式激光测距仪、噪声检测仪、测厚仪等;Ⅱ类检验设备包括经纬仪、水准仪、钢丝绳探伤仪、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便携式磁粉探伤仪等。
1.申请单位全职持有检验检测工作员证的人员应当不少于6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48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20名。
2.锅炉定期检验师6名,其中具有材料类、能源动力类专业教育背景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9.便携式电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极,精度0.02μs/cm)2台;
19.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配置残炭测定仪、运动粘度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测定仪、密度计(精度0.001g/cm3),蒸馏仪各1台
7.便携式电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金属电极,精度0.02μs/cm)1台;
14.从事有机热载体检测的,配置残炭测定仪、运动粘度测定仪、闭口闪点测定仪、自动电位滴定仪、卡氏水分测定仪、密度计(精度0.001g/cm3),蒸馏仪各1台
1.申请单位全职持有检验检测工作员证的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24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10名。
2.压力容器检验师6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1.申请单位全职持有检验检测工作员证的人员应当不少于60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48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20名。
2.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检验师6名,其中具有材料类、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名;
注2:机电类基本配置中Ⅰ类检验设备包括数字万用表、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量仪、转速表或者速度检测仪、便携式激光测距仪、噪声检测仪、测厚仪等;Ⅱ类检验设备包括经纬仪、水准仪、钢丝绳探伤仪、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便携式磁粉探伤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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