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0日至7月28日,在杭州建设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网址:)。
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维保管理-建议将第1条修改为“1、2022年1月1日前,已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轨道交通工程)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原来的安拆、维保单位能够继续提供后期使用的过程中的维修保养、按时进行检查和安拆(含升降、附着)服务。”
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维保管理-第3条中建立一体化企业名录后,每年对名录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查,做好长效管理。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和检测管理-第2条中根据住建部规定,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使用登记,建议还是按照住建部规定。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和检测管理-第3条中建议发生(3)、(4)问题后,起重机械予以安全评估;建议起重机械达到最终安装高度后进行一次检测,从首装到达到最终安装高度过程中,每增设2道附墙检测一次。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和检测管理-第4条中建议将“不得减少检验测试的项目。”修改为“不得减少检验测试的项目和每个检验测试的项目的检验测试数量。”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和检测管理-第4条中“在检验测试过程中应对检验测试的内容、检测工作员与监理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人员现场合照等关键信息予以留痕。”建议在检验测试过程中,检测工作员配备视频记录仪,全过程记录设备检验测试情况,留存视频影像资料,反馈给委托单位。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和检测管理-第4条中“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施工总承包(使用)和监理单位”建议检测结果同步告知建设单位。
四、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第2条中该条内容目前是市级部门在实施管理,建议仍由市级部门负责。
四、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第3条中建议省外企业在本省工作的特种作业人员,持非企业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证件的,也可以换省内证件。
附件:建机一体化公司基本条件-建议按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只要产权、安拆、维保为一家单位的,都可以是一体化企业,在各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担业务即可。
建议所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电工、焊工、安全员由主管部门建立花名册,定期公布,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为花名册中的人员,否则不允许作业。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和检测管理-第2条使用登记应在使用一个月内(部分资料整理时间在使用前登记来不及)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和检测管理-第4条建议对检测人员的资格进行核定。
四、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第4条“督促工程责任主体”建议修改为“督促工程安全责任主体”
附件:建机一体化企业门槛-(一)“现有实行,若正式推行一体化政策则取消”建议修改为“现有实行,若正式推行一体化则取消”
附件:建机一体化公司基本条件-(八)建议档案资料取消购买发票,可改为设备购置验收单;运转记录由于实行干、混租,一般在使用单位保存。
塔吊、升降机安拆单位上报的方案应结合现场真实的情况进行编写,建议安拆单位针对工程的复杂程度由相关单位先行出具现场查看简报,并加盖公章,防止方案套版本无针对性的情况、确保安拆单位已提前进行现场查看。
建议总包单位对于专业单位上报的方案应有具体的审批意见,适当调整该方案的报审表形式,确保满足现场实际进度、安全管理要求,避免五方主体责任单位之一的总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单位上报资料无签署意见的情况。
针对异形结构、钢结构单体等建筑,针对附墙杆件的设置方式的确定,建议在专家论证时要求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参与,确保方案的可行性,防止专家论证通过后安拆单位无法执行安拆的情况。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和检测管理-第3条最后增加一段“严禁非特定种类设备制造企业对施工升降机进行变频改造,改造施工升降机应提供改造合格证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和检测管理-第4条建议将“4、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测试规程》进行仔细的检测,”修改为“4、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测试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仔细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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