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特检院常州分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为深入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起重机械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重点围绕《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常州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等,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全面排查整治起重机械安全风险隐患。
围绕《常州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针对性执法行动。强化对项目设计单位、起重机械实施工程单位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提高对起重机械承载基础、安全距离等设计的基本要求,加大对司机室操作改造为地面操作、遥控操作和将监管内起重机械改为监管外起重机械等行为的检查力度。结合年度检查计划,全面从严开展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人员培训上岗、开展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的监管执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下达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改的依法查处。
全面梳理排查辖区内使用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理清监管底数,建立单位台账、设备台账。根据《关于开展吊运熔融金属的非冶金桥式起重机整改提升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要求,加强对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禁止使用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的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
围绕落实“十不吊”及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培训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等内容,全面加强“码头吊”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水平。鼓励相关单位探索智慧化管理,通过安装数智设备等手段加强内部管理,消除隐患盲区,推进内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各起重机使用单位要深刻认识到起重机械“大吨小标”的危害,开展自我排查,依法依规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安装、改造、使用等各环节监管,严格查处“大吨小标”“虚标”、非法改造等违法行为。省特检院常州分院开展检验过程中要向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做好宣传,发现企业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同时配合开展现场检查、设备鉴定等工作。
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动员部署和宣传发动,要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人员、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及安全管理员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照法律法规,尤其是新的技术规程和起重机管理办法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隐患要形成清单,规定整改期限,明确责任人,按期完成整改闭环。
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结合辖区监管实际和安全风险分析情况落实整治方案,在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一步深挖细查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
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要深入剖析起重机械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探索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机制,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树立一批标杆企业,积极总结好的做法、经验在全市进行推广。
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迅速部署开展相关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与应急、工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委会工作职能,增强工作合力。
各起重机生产单位、安装单位严格落实新的技术规程和地方办法的有关要求,更新体系文件、开展员工培训,禁止违法违规生产施工。各起重机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各项制度、配齐相关人员、强化日常管理。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清单式”管理和“对账销号式”落实的要求开展专项整治,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市局将按照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关要求,结合本方案,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通过专项整治切实提高起重机械领域安全生产水平。对于专项整治不扎实、不深入、走过场的,要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方式督促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效。
对于企业需要开展人员培训、维保工作指导的,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整理统计,市局将根据整治工作进度和需要集中组织相关培训。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整治行动联系人,认真梳理汇总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及时上报特色工作、重点工作,每周上报专项整治行动相关数据,并分别在2024年8月底前、12月底前向市局特设处报送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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