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5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舟山市中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使用和出租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场出具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舟山市中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万元。该公司出租未经检验电动单梁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万元。综上,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对该公司作出合并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在对舟山丽晶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内部编号为1#、2#、3#电梯现场无法出示在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当场查封了上述电梯并开具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并对其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舟山丽晶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一直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定海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9日下午,执法人员对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的舟山海尊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制冷间使用的4台压力容器未经检验。2022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舟山海尊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投入使用制冷间内登记证编号为容15浙LB00406(19)的贮液器等4台压力容器。2022年10月,在上述压力容器超过下次检验日期的情况下,该公司仍将上述压力容器用于该公司冷库日常制冷使用。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到舟山市普陀区蚂蚁岛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的若干台起重机械无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且现场正在使用,该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起重机械予以查封,并立案调查。
经核查,确认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且在特种设备系统内标注为停用的特种设备。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岱山县岱西镇前岸村的舟山隆兴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充装瓶装氧气时,气瓶的充装前、充装后以及充装过程的检查记录不齐全。2022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舟山隆兴气体有限公司在从事瓶装工业氧气充装销售过程中,充装记录采取的是纸质书面记录的方式。2022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22年7月3日至9月12日期间,在充装瓶装工业氧气过程中未记录工业氧气气瓶编号,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的要求。当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该公司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对浙江三江购物有限公司岱山分公司经营场所的自动扶梯进行检查,发现2021年12月26日的维保记录上显示各项检查均正常,与舟山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于2021年12月18日下发的《特种设备(电梯)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的事实不符。当日,执法人员对该电梯维保单位宁波市苏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12月18日,舟山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该自动扶梯进行定期检验,发现该自动扶梯存在“个别梳齿板梳齿有缺损;梯级边缘有缺损”等4个问题,并下发《特种设备(电梯)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检验意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当天电梯维保人员周某某陪同到场且对上述自动扶梯存在的问题知晓。2021年12月26日,周某某对该自动扶梯进行日常半月度维护保养,由于需更换的零配件还在购买中,未能对梳齿板、梯级边缘缺损的问题进行整改,但在当天的维保记录上填写各项检查均正常。执法人员对该自动扶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自动扶梯检验不合格且仍在正常使用。宁波市苏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4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在办理亓光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审时,发现通过“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未查询到该证书数据。通过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函调,确认该证书非该局发放。
经查明,亓光明于江苏南京某驾校处缴纳报名费,在参加短时间理论培训和实操培训后,即取得证书。亓光明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对亓光明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在对金塘某大型项目场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的外包施工单位江苏爱美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使用一台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并对其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确认江苏爱美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的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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